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员工当年度没休满应休的年休假,企业得按员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再支付相应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企业不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是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付,这里面包含了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企业除了正常发工资,还得额外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未休年休假补偿。
举个例子,员工全年应休年休假是5天,工作到解除合同时过了200天,期间已经休了2天年休假。那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就是(200÷365)×5-2,约等于0.74天,不足一整天,企业就不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要是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一整天,企业就得按标准支付补偿。员工遇到类似情况,可对照计算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