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待遇申报
单位填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结算)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一份(201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首次申报时需提交原件,后续申报时提交复印件;201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首次及后续申报只提供复印件;首次申报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单原件);
(2)属于门诊治疗的报送:门诊费用原始凭证、病历及检查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3)属于住院治疗的报送:住院费用原始凭证、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复印件(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等材料各一份;
(4)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需和医疗费一起申报,并提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报销表》一份(经省社保中心事先核准后才能报销)。
二、辅助器具待遇申报
单位填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结算)表》;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一份(同“医疗待遇申报”);
(2)配置辅助器具的原始凭证一份(经省社保中心事先核准后才能配置)。
三、伤残待遇申报
单位填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结算)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一份(同“医疗待遇申报”);
(2)劳动能力鉴定(包括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原始凭证一份;
(4)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或者护理费的,需提供《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审批表》一份(伤残津贴或者护理费可以选择单位代发或者邮政发放,若选择邮政发放的,需提供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四、工亡待遇申报
单位填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结算)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一份(同“医疗待遇申报”);
(2)有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②供养对象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原件一份;
③供养亲属的户口本复印件、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供养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④供养对象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报送养父母、养子女收养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⑤供养对象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⑥供养对象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收入证明和社保证明各一份。
(3)有供养对象符合供养条件的,需填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审批表》(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选择单位代发或者邮政发放,若选择邮政发放的,需提供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五、医疗补助金申报
单位填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结算)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3)解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六、特殊工伤事故待遇申报
在报送有关材料的同时,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报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司法部门的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属于其他事故伤害的还需报送第三方责任赔偿有关资料。
备注:工伤待遇核定申报上述所提到的所有材料如为复印件的,要求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同时需注明“与原件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