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里,管辖权的确定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
一般来说,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这类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处理。住所地就是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住院看病的地方不算。要是想争取有利的管辖权,可以从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入手。比如一方能拿出被告在某个地方办的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或者租房合同,证明这个地方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就可以要求由这个地方的法院来管。
要是夫妻双方在财产约定协议里约定了管辖法院,而且这个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约定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同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要是有一方想争夺管辖权,就得证明这个管辖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约定的法院和案件没有实际联系。
还有,专属管辖是具有优先性的。要是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不动产纠纷,那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这种情况下没办法通过其他方式改变管辖法院。
在争夺管辖权的时候,一定要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比如要提前准备好能证明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材料,或者找出约定管辖无效的证据等,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