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被偷拆强拆企业面临的困难
房屋被偷拆与强拆还不同,强拆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而偷拆是指在被拆齐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自拆迁。企业一旦被偷拆,企业将会面临如下难题:
(1)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由于是偷拆,当事人没有法律文书,所以很难确定被告,进而就很难立案;
(2)在偷拆、强拆的场合,被征收人很难搜集到证据。由此可见,被拆迁人的取证难度较大,那么是否拆迁房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三、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应当对如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自身与被拆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2)强拆行为客观上存在。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强拆机关应当对如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强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程序也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