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院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得同时满足这些条件。首先,得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让其报告财产情况。其次,要向被执行人发限制消费令,把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再者,得把能采取的财产调查手段都用了,如果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能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了但没法处置,才行。另外,从执行案件立案那天开始,得超过三个月。要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得依法去查找;要是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碍执行,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要是被执行人真的没财产可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是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要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执行的财产了,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只要法院核实情况属实,就会恢复执行。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会把终结本次执行和中止执行弄混。中止执行一般是因为出现了某些暂时的情况,等情况消失还会继续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是在经过充分调查,确实没财产可执行时的处理方式。要是发现有新财产线索,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