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司录用通知后却被公司告知不用人,这其实属于缔约过失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做了违背诚信原则的事,还让对方遭受了损失,那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证据,像录用通知、和公司沟通的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都能作为证据,用来证明公司确实给你发过录用邀请。
要是公司拒绝录用你,你可以跟公司协商,要求他们赔偿因为这个事儿给你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损失赔偿的范围包含你应聘这个岗位花的合理费用,像交通费、体检费等,还有因为相信录用通知而放弃其他工作机会带来的潜在损失。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你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
整个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