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责任纠纷里,要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怠于履行义务,得综合多方面情况来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情况出现后,要么拖着不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要么虽然成立了清算组,却不按照规定去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也是同样的道理。
从行为表现来说,消极不作为是认定怠于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像股东或者董事对清算的事不管不顾,不配合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使得清算工作没办法正常进行。还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很关键。要是因为疏忽大意没及时组织清算,或者明明知道要清算却故意拖延,都能认定为怠于履行义务。
此外,判断是否怠于履职还得看因果关系。就是说股东或者董事的怠于履职行为和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以及无法进行清算等后果之间得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要是公司财产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们怠于履职,那就不能让相关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综合起来判断是不是构成了怠于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