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诈骗罪的犯罪故意,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方面去看,还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从认识因素来讲,行为人得清楚自己做的事儿会让别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还会让别人因为这个错误认识,把自己的财产交出去。就拿一些常见的诈骗手段来说,有人故意瞎说一些事情,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就是为了让受害人做出错误的抉择。就像有人卖根本不存在的商品来骗钱,他心里很清楚商品是假的,也知道自己这么做,买家会以为真能买到东西,就会掏钱。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得是想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也就是说,他会故意诱导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交出财产,好让这些财产归自己掌控。要是只是暂时借用一下别人的财物,没有把它们占为己有的想法,那就不能算诈骗罪。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判断犯罪故意时,还得看看行为人的具体表现以及事后的态度。如果一个人拿到钱后,马上大肆挥霍,或者卷钱跑了,那基本上就能说明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过呢,如果行为人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证明自己不是想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那也得把这些情况考虑进去。
所以说,认定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得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仔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