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三点内容:
其
一,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不被国家认可。在违法发包、转包行为中,包工头作为较为常见的承包人,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其
二,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获得的收入,是“农民工工资”,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
其
三,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包工头没有合法主体,包工头从法律上和实际上都不可能承担责任,包工头仅仅作为建设单位的基层管理者角色,延续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链条。建设单位不能以自己没有直接招用为由,不能以农民工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否认农民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