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却没在公司登记里显名的股东,就是隐名股东;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了的,就是登记股东。这两种股东的权益效力,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在公司内部,如果隐名股东和登记股东签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权益会受法律保护。只要隐名股东是实际出了资,还参与了公司的管理决策,登记股东只是挂个名,那隐名股东就可以按协议跟登记股东要投资收益,其权益在公司内部能得到认可。
在公司外部,按照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登记股东的效力更强。公司登记是有公示公信效力的,要是有第三方相信登记信息,和登记股东做了交易,那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保护。像登记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对方并不知道存在隐名股东,还付了合理的钱,这转让就有效,隐名股东不能拿自己是实际股东这个理由,去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所以,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靠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保障权益;在公司外部,登记股东登记信息的公示效力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