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里,要是判决书没提到被扣押的物证,而且这个物证跟案件没关系,那是要返还给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像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这些财产,要是查清楚和案件没关系,得在三天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然后退还。
比如说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扣押了一些物证,等审判结束,这些物证没出现在判决书里。这有可能是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觉得这些物证和案件没啥关系。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把物证还给它的主人。
要是物证所有人觉得自己合法拥有的物证被不该扣押,而且判决书也没处理这事,那可以向作出扣押决定的机关申请返还。这个机关得及时审查,如果确认和案件无关,就得按规定返还。不过要是审查后发现,这个物证其实和案件有关联,只是判决书里没详细说,那就可能得让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处理和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