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会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按顺序清偿优先债权。
第一顺序是职工债权。这包含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还有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顺序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职工债权涉及的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因为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到社会整体保障体系,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在职工债权之后清偿。
如果同一顺序的优先债权,破产财产不够清偿,那就按比例分配。打个比方,在职工债权这一顺序里,要是破产财产没法足额支付所有职工的工资等费用,就会按照每个职工应得债权占该顺序总债权的比例来分配。
另外,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只有该特定财产清偿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剩余部分才会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