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的情况里,不是所有破产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都要被撤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清偿行为。不过,要是个别清偿能让债务人财产受益,那就不用撤销。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是非常关键的例外情况。比如说,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进行的支付,像缴纳水电费、购买维持生产的原材料等费用。这些清偿保证了企业能够持续生产,说不定能让企业财产增值,就不会被撤销。除此之外,要是债务人为了维系基本生产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或者在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比债权额高,这些个别清偿同样不用撤销。
所以呢,要判断破产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是否该撤销,不能简单下结论,要综合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个别清偿是否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