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要是被告住所地和他的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这个案子。这么做有不少好处,像方便法院给被告送诉讼文书,能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也方便被告来参加诉讼。
但也有特殊情况,这时候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比如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且打的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官司;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甚至被宣告失踪了,也是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还有,要是被告被强制性教育,或者在坐牢,原告起诉他的话,就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
另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这类特定案件,有专门的管辖规则。合同纠纷,原告可以选择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去起诉。侵权纠纷,原告能在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告对方。而且,双方当事人还能通过书面协议,选一个和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方的法院来管辖,不过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大家打官司时可得留意这些管辖规则,不然可能白跑一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