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东西失窃,责任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对于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它和车主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管人要妥善保管保管物,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要担责。所以在收费停车场东西失窃,如果停车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或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就得赔偿。像停车场监控损坏未及时修、安保人员没巡逻等情况,就属于没尽到义务。
免费停车场的话,要看管理方有无过错。要是管理方过错明显,比如大门敞开无人守、安保设施没用,导致物品失窃,管理方要担责。但要是管理方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设了基本安保设施、安排了巡逻人员,通常不用赔偿。
要是物品失窃是第三人侵权导致,车主能向侵权第三人索赔。若停车场管理方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建议车主在停车场停车,留意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若东西失窃,及时报警并收集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