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里,分支机构签的合同可不都是没效力的。按照《民法典》,分支机构只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己没有法人资格,不过在法人给的授权范围内,它是能进行民事活动的。
要是分支机构拿到了法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去和外面签合同,一般来说这合同是有效的。法人得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举个例子,一家总公司让它的分公司去签某类业务合同,只要分公司在授权的范围和时间里签合同,那合同就能生效。
可要是分支机构没得到法人授权,或者签合同的时候超过了授权范围,这合同的效力就不确定了。如果法人同意这份合同,合同就有效;要是法人不答应,合同就无效。不过有个特殊情况叫表见代理,就是对方有理由相信分支机构有代理权,这个时候合同也算有效,法人要担责。比如,一家分公司以前一直有权签类似合同,后来总公司把这个权限收回了,但没告诉合作的对方。对方按照以前的交易情况,以为分公司还有代理权,这就构成表见代理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对于和分支机构签合同的人来说,签合同前一定要确认分支机构有没有授权,授权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对于法人来说,要是收回分支机构的授权,得及时通知相关的合作方,免得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况,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