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N+1”补偿,一般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给员工的一种补偿方式。“N”就是员工在这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工作满一年,单位就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1”则是额外多给一个月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出现下面几种情况,要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又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就需要支付“N + 1”补偿。
1、员工因为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的治疗时间结束后,原来的工作干不了,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也做不了。
2、员工没办法完成工作任务,单位给安排了培训或者换了工作岗位,还是没办法完成工作。
3、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单位和员工商量变更合同内容,又没商量出结果。
这里说的月工资,就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提醒大家,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偿金,而不是给“N + 1”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