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下面分别介绍。
在企业所得税上,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被合并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能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是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国债利率的乘积。
增值税方面,在资产重组时,通过合并等方式,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规定,企业合并中,若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在合并后企业中持股超50%,且合并后企业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两个或以上公司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吸收合并时,要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及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合规做好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