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更换劳务公司,劳动者是否能获得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形下没有赔偿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当用工单位更换劳务公司时,如果不影响劳动者在原岗位正常工作,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重要劳动权益未发生变化,并且劳动者与原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也未因用工单位更换劳务公司而解除,那么通常劳动者无法获得赔偿。
例如,甲在劳务派遣至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把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从A换成了B,但甲依旧在乙公司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等均无变化,且A公司并未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而是协商将其用工关系转移至B公司,这种情况下甲一般没有赔偿。
可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原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因为用工单位更换劳务公司,导致原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等,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协商一致解除 :若原劳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 :如果原劳务公司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如,由于用工单位更换劳务公司,原劳务公司直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且无合理理由,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了3年,每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原劳务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为5000×3×2 = 30000元。
新的用工安排降低劳动条件
若更换劳务公司后,新的用工安排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恶化、工资待遇降低等,劳动者因此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原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例如,新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大幅增加、工作时间延长且无加班费等,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