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后验收是确认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的重要环节。但实际中,有些业主会在工程未验收时就擅自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这种情况下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业主未验收就使用项目,意味着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质量瑕疵风险。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实际情况,避免业主擅自使用工程后又就竣工日期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出现责任界定不清的状况。这有利于明确双方在工程交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能促使发包方规范自身行为。
发包方随意使用未验收工程会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比如,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工程未竣工,这种诉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发包方应严格遵守验收流程,避免因违规使用工程而给自己带来法律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