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里没有“临时工”这个说法,与其接近的是“非全日制用工”,还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算工资,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24小时。这种用工,双方能订口头协议,不能约定试用期。不管哪方,都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单位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合同。工作完成,合同就终止。单位和劳动者商量好,就能订立这种合同。
要判断用工形式,得综合工作时间、计酬方式、合同约定这些因素。确定是哪种用工形式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好明确了。比如要是非全日制用工,就清楚它没有试用期且终止用工没补偿;要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知道工作完成合同就没了。 双方都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