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的赔偿争议仲裁时效一年,不服社会保险机构工伤待遇核定申请行政复议时限60日,提起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行政行为作出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前损失的时限是6个月。以上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异议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