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单纯租赁别人门面的老师不算业主。
法律层面的业主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承租人的性质
老师租别人的门面,仅仅是通过租赁关系获得了该门面在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而非对门面拥有所有权。所以从法律上对业主的定义来讲,租门面的老师不具备业主身份。
不过,在一些商业实践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或者管理规则有特别规定,将承租人也纳入享有部分业主权利、履行部分业主义务的范围内,那么在该特定场景下,这位老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类业主”来进行管理和享受相应配套服务等,但这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