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这件事儿上,要是租赁物和约定的不一样,责任该谁来承担,得看具体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正常情况下,要是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没法达到使用目的,出租人不用担责。为啥呢?因为在融资租赁交易里,是承租人自己选的租赁物和供应商,出租人主要就是出钱买东西,所以一般不用对租赁物的质量问题负责。
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出租人插手了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事儿,像直接指定了租赁物或者供应商,那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出租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如果出租人和出卖人一起使坏,故意损害承租人的利益,那出租人也跑不了,得担责。
当发现租赁物和约定不一样时,承租人一般要找出卖人维权。承租人可以按照买卖合同里的约定,让出卖人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另外,承租人在拿到租赁物的时候,要赶紧检查。要是发现有问题,得在合理的时间内告诉出卖人。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承租人在选租赁物和供应商时要多留个心眼,仔细考察。受领租赁物时认真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要是遇到出租人干预选物或者和出卖人串通的情况,要保留好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