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里,有些股东为了排挤其他股东,会选择清算旧公司再创立新公司。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并不明智。
按照《公司法》,公司清算有严格的程序和事由。像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被吊销执照等情况,才可以进行清算。要是没有正当理由,只是为了排挤股东就恶意启动清算程序,这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被排挤的股东有权利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进行赔偿。
清算时,要严格依法进行资产清理和债务清偿。如果有人在这个过程中隐匿财产,或者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造假,就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是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
《民法典》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股东之间应该遵守诚信,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了排挤股东而恶意清算公司,明显违背了这个原则,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因此,不建议用清算旧公司再创立新公司的方式解决股东矛盾。股东之间要是有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大家心平气和地谈;也可以找第三方调解;还能选择仲裁或者去法院诉讼,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