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仲裁里,通知对方这件事主要是仲裁委员会的活儿,不是当事人的事。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五天内,得把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给被申请人。而且,在仲裁庭开庭前五天,仲裁委员会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和地点。
2、当事人要做的就是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准确提供对方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样仲裁文书才能顺利送到对方手里。要是被申请人找不到人,或者用其他办法都送不了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公告送达。从发公告那天开始,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已经送达了。
3、要是当事人自己有补充证据等事需要告诉对方,可以用书面方式,像邮政快递这种能查到送达记录的方式去通知,并且保留好相关的凭证,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不过,这种通知和仲裁程序里的法定通知不一样,法定通知还是得由仲裁委员会按程序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