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中,若房子不适合居住,租客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的说法,房东有责任把符合约定的房子交给租客,并且在租房子的这段时间里,要保证房子能满足约定的使用需求。像房子结构有安全隐患,住进去可能会有生命危险;室内空气质量太差,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设施都没有,根本没法正常居住,这些情况都说明房东没尽到让房子适合居住的义务。
遇到这种情况,租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行动。要是房子出的问题不算严重,通过维修在合理时间内就能恢复正常居住,租客可以让房东在合理时间内修好。要是房东不管,租客自己去修,那么维修的费用得由房东出。而且,租客还能根据维修对自己使用房子的影响,要求少交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不过,要是房子的问题特别严重,怎么修都解决不了,或者维修时间太长,租客租房的目的根本达不到,比如房子因为地震成了危房,没法住人了,这时租客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时,租客还能要求房东承担违约的责任,把自己已经交了但还没住的租金退回来,并且赔偿因为提前解约造成的合理损失。所以,租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遇到房子不适合居住的情况,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