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
《民法典》没有单独“服务合同”专章,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可参照委托、承揽、中介等。
服务合同纠纷(细分:物业服务、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
一、特征
标的:提供服务行为、劳务过程,不一定交付实物成果;看重服务过程、服务质量,不是必须交付某一个确定结果。
以实际权利义务定性:实质是委托/承揽/中介合同。
容易混淆对比
服务合同 vs 委托合同
委托: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对外事务,可以代理,后果归委托人;可以随时单方解除(任意解除权) 。
普通服务合同:服务方以自己专业向你输出服务,一般没有代理权限,一般没有法定任意解除权。
服务合同 vs 承揽合同
承揽:必须交付约定工作成果;没交付合格成果可以拒付全款。
服务合同:重在服务过程;只要提供对应服务,即便未达到客户心理预期,不一定构成违约。
服务合同 vs 中介(原居间)合同
中介:只报告机会、撮合签约;促成才拿报酬,撮合不成只可要必要开支。
二、争议
服务不达标、质量不符合约定;约定不明,对“服务标准”各说各话 。
预付服务费、会员费,一方要求退款;商家“概不退款”格式霸王条款,大多无效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付了服务费,约定事项完全办不成,主张解除、退费。
部分履行:已经做一部分服务,该扣多少、退多少。
单方解除:哪一方有权解除,违约金怎么承担。
三、裁判规则
服务质量优先看书面合同约定;无约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通常标准 。
格式条款效力:商家写“一经付费不予退款”“一切后果客户自行承担”,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直接无效 。
举证责任:
服务提供方:举证自己已经按约提供服务、服务符合标准 。
接受服务一方:举证服务瑕疵、未完成合同目的。
解除后果:
已经实际提供的合理服务,一般要扣对应费用;
未提供服务部分,原则退还服务费;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
区别:委托合同有法定任意解除权;普通服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无故单方解除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履行地,提供服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