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到期时没拿到不动产权属证书,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出卖人要担责。
其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其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还没建成的房屋,就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一定合理期限;其三,若标的物是已竣工房屋,就是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的一定合理期限。
要是合同里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约定,就按约定处理。要是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不好确定,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要是出卖人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时间,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买受人能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一般认为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时间一年还办不了房产证,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建议买房人在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如果遇到出卖人逾期办证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与出卖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