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连带责任主要有法定和约定这两种承担方式。
先说法定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特定法定情形下,相关主体就得承担连带责任。像发包人,要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要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没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那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方面,可能会和发包人在一定范围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找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一起支付工程款。
再说说约定连带责任。合同里各方可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和范围。要是合同有明确约定,出现约定的违约或其他情形时,相关方就得按照约定,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打个比方,两个以上主体一起合作承包工程,在合同中约定对工程价款支付相互担责,那要是有一方没办法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就得帮忙支付。
最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帮着清偿工程款后,是有权向其他该担责的主体追要这笔钱的,这样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平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