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误工费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2、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3、使用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人数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
4、未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但生活不能自理,应征询医疗部门或者法医的意见确实需要护理的,也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