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形。
如果买卖合同对标的物毁损风险负担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要是合同没约定,一般原则是,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出卖人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运输,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通常就转移给买受人了。
要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从买受人违反约定时起,就得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比如,买受人延迟提货,造成标的物损毁,就由买受人担责。
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毁损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若标的物毁损是第三人造成的,有过错的第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受损方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处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问题,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交付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来判断风险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