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的时候能不能把关联公司列为第三方,得看实际情况。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跟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能由仲裁委通知参加。
2、要是关联公司跟劳动争议存在利害关系,那就可以把它列为第三方。举个例子,关联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了实际角色,像职工工资是由关联公司发的,工作安排也是关联公司在做,这种情况下它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仲裁委就能够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让它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这么做能更清楚地查清楚案件事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相反,如果关联公司跟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就不应该把它列为第三方。打个比方,关联公司只是和用人单位在股权或者业务上有点关系,但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劳动合同的履行中,这种情况下就别随便让它进入仲裁程序。
4、当事人要是想申请把关联公司列为第三方,得给仲裁委讲清楚关联公司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仲裁委会根据证据和实际情况来决定要不要追加。在未来的劳动仲裁实践中,对于关联公司是否列为第三方的判断标准可能会更加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和企业关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