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人把受托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善意的,那受让人就能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则丧失所有权。它的成立要满足这些条件:
让与人得是动产占有人且无处分权。占有人包含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只有占有动产,受让人才会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同时,让与人一定没有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得是善意的。善意就是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判断是否善意要结合交易场所、价格等交易情况综合考量。
要以合理价格转让。合理价格就是交易价格和该动产市场价值大致相当,要是价格明显过低,可能会被认定受让人并非善意。
转让的动产,按法律规定该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动产交付是物权变动的重要标志,完成交付,受让人才能真正取得动产所有权。
要注意,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原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动产被无权处分人转让,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并非善意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