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仲裁有一些不受理的情况。第一种是主体不合适。要是一方不是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也不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像自然人之间的雇佣纠纷,就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这是因为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2. 还有就是请求的事情不属于劳动争议。比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债权债务产生的纠纷,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岗位调动这些纯管理方面行为引起的争议,都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内,所以劳动仲裁机构不会受理。
3. 超过仲裁时效也不行。按照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要是超过这个时间,又没有正当理由,仲裁机构可能就不受理这个仲裁申请了。
4. 不属于本仲裁机构管辖的情况也会不受理。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管。要是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机构不会受理。
5. 另外,如果同一劳动争议已经由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或者调解书,并且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又用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通常也不会受理。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未来劳动仲裁在受理标准上可能会更加细化和明确,以更好适应复杂多变的劳动纠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