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董事会决议中董事不签字而盖人名章是否可行,要结合具体情况。
从法律层面讲,要是能证明人名章是董事本人在用,或者是其授权他人使用,能体现董事的真实意思,那盖人名章和签字一般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上面签名,不过未对决议的形式是签字还是盖章作强制规定。但在实际中,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写明董事会决议需董事签字才有效,只盖人名章就可能不符合章程要求,决议效力会有问题。而且,要是公司以往董事会决议一直是董事签字,突然用盖人名章替代,可能会被质疑是否是董事的真实意愿。
所以,若公司章程没特别规定,还能证明人名章使用是真实的且代表董事意愿,盖人名章可让董事会决议有效。要是章程明确要求签字,或者存在影响真实意思表示判断的情况,盖人名章的效力就会存疑。建议处理这类问题时,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