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村民对多年未用的征收地没有直接收回权。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按法定程序把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征收完成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为国家,不再属于原村集体。
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已办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没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土地原属农民集体所有,会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二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搞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所以,村民没法直接收回征收地。遇到征收土地闲置的情况,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若符合条件,土地会交回原村集体恢复耕种。村民若发现征收地闲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