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司会自行规定员工不能享受年假的情形,其实这是不合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里,已经明确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假的法定情形。
比如职工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就不享受当年年假;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累计工作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累计工作 10 年不满 20 年,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累计工作 20 年以上,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这几种情况也不享受当年年假。
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司只能依据它们来判定员工能否享受年假,无权自行设定其他不享受年假的情形。如果公司擅自超出法定范围设定,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要是员工遇到公司以自行设定的不合理情形,剥夺自己休年假的权利,可以先和公司协商,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这些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年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