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赠与财产还没实际交付就被执行时,要按不同情况来妥善处理。比方说,赠与人签了赠与合同后,在完成财产转移登记或者交付之前,因为自身有债务问题,导致这笔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这时,受赠人不能以已经签订赠与合同为由,去对抗法院的执行行动。按照《民法典》规定,动产的物权在交到对方手里时才有效,不动产则要完成登记才生效。要是赠与还没完成交付或者登记,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归赠与人,法院完全可以依法执行。
要是赠与人跟受赠人恶意勾结,弄个虚假的赠与合同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个赠与合同是不作数的,法院可以执行相关财产。不过,如果赠与人是正常赠与,没有逃避债务的想法,而且受赠人也支付了合理的价钱,那受赠人可以试试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权益。受赠人要在规定时间内,给执行法院交书面异议,说清楚理由,并且拿出能证明自己对财产有合法权益的证据,像合同、付款凭证这些。法院审查后,如果理由说得通,就会裁定暂时停止对这笔财产的执行;要是理由不成立,就会驳回异议。要是受赠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满意,觉得原来的判决、裁定有错,那就走审判监督程序;要是和原来的判决、裁定没关系,在收到裁定15天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打个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