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患病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医疗补助费。虽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部分失效,但医疗补助费规定仍有参考价值。
通常,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劳动者患重病,医疗补助费要增加不低于原补助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原补助的百分之百。
各地规定有差异,部分地区标准更细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单位没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