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终结时,对外债权的处理有多种不同情况。
要是在破产程序里,管理人没去追收对外债权就终结了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的两年内,要是发现还有能追回来的财产或者该追回来的财产,债权人就能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打个比方,就像企业之前借给别人钱没要回来,后来破产结束了,才发现还有这笔钱该要,债权人就可以让法院帮忙处理。要是这个对外债权有时效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时效会暂停,等破产程序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要是破产企业还有没分配的对外债权,并且有可以追加分配的财产,就得按照之前定好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来追加分配。要是管理人已经把对外债权追收回来了,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时没分完,那就得分出个先后顺序给债权人还钱。先把破产过程中的费用和因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还了,之后再还职工的工资等费用、社会保险费和欠的税款,最后才还一般的破产债权。
要是对外债权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法实现,比如欠债的人根本没财产可以执行,经过法定的程序确定之后,就不用再去追收了。企业和债权人碰到这些情况,一定要及时关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遇到问题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