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劳动生活里,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有明确保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和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了特别的保障。
但要是女职工有一些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其解除合同的。像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又或者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经单位提出还不改正,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不但能解除劳动合同,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违法和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有两种选择。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自己能继续工作。要是女职工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没办法再履行,那用人单位就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因此,女职工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在哺乳期遭遇不合理辞退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