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关系中受伤,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认定工伤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里,因工作原因受伤等情况,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合作关系里,各合作方属于平等主体,他们凭借合作协议一起开展合作事务,不存在像劳动关系那样一方管另一方、一方隶属于另一方的关系。合作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工”,所以在合作时受伤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表面看是合作关系,实际上形成了劳动关系。例如一方接受另一方劳动管理,做对方安排的有报酬工作,并且这个工作还是单位业务的一部分,那在此过程中受伤就能按工伤认定程序来申请。
要是在合作关系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当事人也有办法维权。可以按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追究相关方的违约责任;还能依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向有过错的侵权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