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前两次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在第三次续签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也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收集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