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里规定由签署地法院来管事儿,一般是作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是因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起了纠纷,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被告住的地方、合同执行的地方、合同签的地方、原告住的地方、东西所在的地方这些跟争议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来管这个事儿。不过呢,选法院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简单说,就是一些案子有专门的级别和专属法院管,不能乱选。
2、在借款合同当中,双方要是书面约定了,以后出了纠纷就由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来处理,而且这个签署地和借款争议确实有关系,又不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红线”,那这样的约定就有效。真碰到借款纠纷了,当事人就得按约定,到签署地的法院去告状。
3、但是呢,要是约定的管辖法院模模糊糊的,或者选了好几个跟争议没啥关系的法院,又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那这个管辖约定可能就不作数了。这时候,案子就得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重新确定该由哪个法院来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