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故意伪造的出让合同,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得满足几个条件,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故意伪造出让合同,明显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条件。毕竟伪造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想法的体现,属于用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
而且,伪造合同很可能涉及欺诈。要是一方受了欺诈,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从开始就没了效力,双方要返还根据合同得到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要是部门伪造出让合同的情节严重,那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等犯罪,得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部门故意伪造出让合同通常是无效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相关方可以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好能证明该合同是伪造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文件底稿、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