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啥呢?就是要是债务人不积极去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跟这个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去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行使代位权有个前提,就是得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要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了。既然主合同都无效了,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可能也就不合法有效。这样一来,债权人就没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基础了。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因为合同无效,产生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这些债权,同时也符合代位权行使的其他条件,比如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这些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那债权人就有可能就这些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债权去行使代位权。不过,这种情况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