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动产通常涵盖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等。在特殊动产交易里,要是交付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就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2、我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从交付的时候起产生效力,不过要是法律另外有规定就例外了。对于特殊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作为生效的条件,而登记则是用于对抗他人的条件。
3、要是特殊动产已经实际交给了受让人,但是还没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就取得了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只是没办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要是有第三人根本不知道该动产已经交付转让,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这个第三人就可以善意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原来的受让人就只能找出让人追究违约责任了。
4、要是特殊动产没有交付,仅仅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时所有权并没有真正转移。毕竟交付才是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登记是没法替代交付的。受让人可以要求出让人交付特殊动产,要是出让人拒绝,受让人可以通过打官司等方式,要求出让人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承担违约的责任。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交易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对于特殊动产交付与登记规则的细化和解释可能会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