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续签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同意这么做,那原则上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按劳动者的意愿来。这样的规定,能让长期为单位服务的员工工作更稳定。
当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是劳动者已经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者的意愿续签合同。若劳动者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为了保障特定阶段员工的职业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解除情形,当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除了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能防止单位通过反复签订短期合同来逃避责任。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天开始,用人单位得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