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是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所以,建设工程案件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方便法院做现场勘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等工作,也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
要是建筑工程案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就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则。这种情况下,通常遵循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还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要确定具体建筑工程案件的管辖法院,关键在于先明确案件属于哪种纠纷类型。